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徐**、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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