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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484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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