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卢**、钟**、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卢**、钟**、卢*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卢**、钟**、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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