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于2015年02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南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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