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四川**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字(2014)第8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彭山区彭祖风景区工作局的工程款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侯*,尚欠余额申请执行人侯*自愿放弃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彭劳人仲案字(2014)第8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至六项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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