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李*、成都佳**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都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位于成华区双庆路16号*栋-1层83号、2栋1单元13层1号的房屋,上述房屋已在诉讼时进行了保全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川A***48、川A***87的车辆两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尚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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