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眉山**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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