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诉王**、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60号四川**有限公司诉王**、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川**有限公司同意王**、陈**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60000元、2015年12月30前全部付清(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由本院查封王**的住房及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王**位于仁寿县钟祥镇建设街150-152号的门市及住房(证件号:511121196206141593;书证号:监证0074524、保管号:权0005869);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终结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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