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被告彭**购物中心、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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