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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彭山**购物中心、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被告彭**购物中心、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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