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本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388.8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侯**、乐山市**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侯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4078.85元(其中执行费690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