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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有限公司与绵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四川绵**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四川绵**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绵阳**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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