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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验学校与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中成都新津为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北**中为明学校)与被上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中为明学校特别授权代理人赖*,被上诉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中为明学校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中为明学校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大附中成都新津为明实验学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方式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该款已由北大附中成都新津为明实验学校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北大附中成都新津为明实验学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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