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向国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217.69元以及罚息(以4429.9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0.35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47元、保全费109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610元、谢**的银行存款320元、向国建的银行存款3750元;余款1093.69元由被执行人向银军自动支付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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