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等与峨眉**碎石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罗**、罗**、葛**与被告**豪碎石厂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罗**、罗**、葛**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罗**、罗**、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罗**、罗**、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罗**、罗**、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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