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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以与原审第三人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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