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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