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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申请执行罗**、周**、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执字第1027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周**给付借款4000000.00元及利息。

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5)隆**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在仓储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仓库的5000000.00元货物。进入执行程序后,仓储人成都市**)有限公司申请仓储费22.8余万元;抵押权人宜宾**翠屏支行申请抵押优先权3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44名工人申请支付工资71余万元;成都**民法院以其申请执行人刘*案件轮候查封了四川**有限公司货物140万元货物申请分配。为此,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在仓储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仓库货物进行了盘查,账面反映有900余万元货物。2015年11月11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意见,本院拟评估拍卖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要求与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以及货物生产商商讨后决定。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刘**认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货物不能实现债权,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解除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5)隆**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在仓储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仓库的5000000.00元货物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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