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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郑**、钟**、赵*、蒙**、肖**、内江**泉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郑**、钟**、赵*、蒙**、肖**、内江**泉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又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13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700元,由上诉人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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