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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2元,减半收取6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9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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