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陶**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陶**、林**、周**、黄*、徐*、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借款本金72713.98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36000.00元;承担诉讼费85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在中**行乐山苏稽支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徐**在中国**稽支行的存款,以109565.98元为限;

二、划拨徐*在中国**稽支行的存款,以109565.9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