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佩**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佩**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3440元,共计826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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