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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