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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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