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张**、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3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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