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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夏**、四川金**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夏*均、四川金**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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