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代友江因与被申请人邱**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帖华鑫、蒲恒林、一审被告德阳**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德*一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友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