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德阳世**任公司、李**、宋*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责任公司、李**、宋*未按执行证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新沟村10组东山晚照餐饮娱乐分公司“东山晚照农家乐”所有地面建筑、附着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包括李**个人宅基地及其地面上住宅,详见抵偿清单),作价774万元抵偿给杨**,用于抵偿部分债务;抵偿不足的200万元,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该抵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收执行费76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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