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川**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川**份有限公司成都杰*分公司(以下简称杰*分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杰*分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杰*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川**份有限公司成都杰*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四川川北**都杰思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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