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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一组、绵阳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一组、绵阳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罗*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上诉人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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