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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永梅诉自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与被告自贡**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以申请执行荣劳人仲案(2015)6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裁决内容为由,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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