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自贡**民法院做出的(2015)自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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