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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诉称:原告兰*与被告黄*甲于1996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恋,1997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6月19日生育长女黄*乙(已独立生活),2006年11月11日生育次女黄*丁。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因被告黄*甲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兰*,双方于2015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兰*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兰*与被告黄*甲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兰*抚养,被告黄*甲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原告兰*与被告黄*甲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甲承担。

原告兰*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兰*的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兰*与被告黄*甲以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兰*与被告黄*甲系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黄*甲对原告兰*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兰*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

被告黄*甲辩称:原告兰*与被告黄*甲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各在异地务工,被告黄*甲不同意离婚。

被告黄*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兰*与被告黄*甲于1996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恋,1997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6月19日生育长女黄*乙(已独立生活),2006年11月11日生育次女黄*丁。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且双方于2015年2月分居分食生活至今。现原告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及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与被告黄*甲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养育子女,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各在异地务工,导致分居生活一年。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信任,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因此,原告兰*与被告黄*甲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兰*要求与被告黄*甲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兰*要求与被告黄*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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