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1元,由原告自贡**有限公司全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