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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程公司与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程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周*,被上诉人罗**及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苟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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