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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