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洋诉被告绵阳一嘉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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