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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甲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甲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甲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舒*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取名舒*乙。2000年8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次子,取名舒*丙。原、被告婚后没有感情,婚姻彻底破裂。现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各抚养一个,互不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还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长期在一起务工,2014年,原告要被告回家照顾原告父亲及兄弟,双方才分开生活,但原告还是经常回家探望。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相识、恋爱,1997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取名舒*乙。200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次子,取名舒*丙。因结婚证遗失,2013年2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分居两地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6年1月,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身份信息、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婚姻的维系需要双方在感情上予以付出,在生活中予以互相照顾,倘若日后双方均能以夫妻感情为重,彼此之间多作沟通,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对此原告应念及往日双方之间的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与交流,双方若能以诚相待,尚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提出离婚,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舒*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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