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高**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四川鑫**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高**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四川鑫**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绵阳市**业主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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