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雅安市**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元**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案件描述

关于雅安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元**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雨城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四川元**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雅安市**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四川元**限公司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元**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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