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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限公司与绵阳**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阳**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绵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刘**,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65元退回给上诉人绵阳**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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