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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四川福**限公司、德阳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李*均、四川福**限公司、德阳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福**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均住所地在雅安市雨城区,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福**公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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