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李*均、四川福**限公司、德阳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福**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均住所地在雅安市雨城区,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福**公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