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白雅名、阳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周**、周**、岳某某、谭**、谭**、牟某某、竹*甲、竹*乙、李*、芦山县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唐**、第三人青海蜀**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雅安**公路养护管理段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天全县**有限公司、天全县**有限公司、天全县交通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四川福**限公司、德阳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抢劫、王*、毛*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与沃**(四川**限公司乐山土桥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张**、陈**、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峨眉山**区管委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杨顺述、赵**、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