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白雅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白雅名、阳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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