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沃**(四川**限公司乐山土桥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鉴定费900元,共计1329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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