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唐**、第三人青海蜀**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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