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5000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