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门市租金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1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由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LAP289),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由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LAP289)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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