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门市租金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1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由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LAP289)。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由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LAP289)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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