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嘉**任公司与乐山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术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6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7762元。但被执行人**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乐山迈**有限公司在乐山**民法院有拍卖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乐山迈**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款,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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