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支付申请执行人门市租金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1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案执行费478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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