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金**限公司与成都四为电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为电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3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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