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为电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3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成都西**限公司与四川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开**限公司与四川省地方水利电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范**与訚血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兴**限公司与眉山**有限公司卖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施**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西**限公司与四川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宝*和许**、成都**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兴**限公司与中**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科**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天宇垂钓农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