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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宝*和许**、成都**民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宝*因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0年3月3日为其与“许祖金”办理的龙民婚(2000)字第0647号结婚登记违法而提起的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被上诉人作出该行为已超过5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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